近日,建德市监察局等五个部门制定下发了《建德市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对评价原则、评价内容、评价指标、指标权重分值、评价过程以及评价结果运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次评定情况,作为评价使用干部和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促进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切实履行好经济责任。
一是客观反映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紧紧围绕“监督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权力运行公开化、资源配置市场化、操作行为规范化和廉洁自律情况”来设置审计内容和评价指标,防止内容缺失或内容不当。综合运用各类统计数据和考核结果,避免与其他综合考核指标含糊不清,防止出现重复审计和无序审计,客观反映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二是不断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效益。规定被审计对象应按照审计和评价的结果,逐条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限界满,审计回访核实整改情况,完成的给予销号。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整改到位的,由被审计单位向审计机关作出说明后予以销号。年末,由组织、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监查组,对未销号的被审计单位进行集中督查。
三是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一方面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干部和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为“一般”及以下的,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评价为“较差”的,给予诫勉谈话。另一方面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中发现违规违纪违法线索,坚持跟踪挖掘,对于不够纪律处分的一般性问题,及时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对于问题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并将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剖析原因,进行警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