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我被分配到新成立的杭州市纪委驻市体育局纪检组。原本就是纪检“新兵”的我又被派驻到新的单位,压力确实有点山大。上岗后,我就开始紧张地熟悉各项纪检业务。一天,组长却和我说:“小余,这段时间你集中精力,先把体育局的业务工作好好学习一下,有不懂的就多向职能处室、单位的人请教。”对于组长的这番话,我当时还真有点不解,“作为纪检人员,这不是有点“不务正业”吗?而不久之后的一起信访件调查,却让我明白了组长的良苦用心。
进驻刚满一个月的时候,纪检组接到群众实名举报:“体育局下属一家单位在羽毛球场馆出租经营招投标时私自操作,没有进市里的招标“平台”,而且设置了有失公平的条款。”我们立即找该单位的负责人了解情况。他很委屈地表示,这类工作之前的做法都是双方自行协商操作的,这次也是第一次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信中反映“有失公平的条款”是为了确保承租方能保证羽毛球运动员训练的场地需求。听起来好像是从工作的角度着想,没有什么不妥的地方,我一时不知从何下手。
组长看我犯了难,就说:“现在各单位的基本“规矩”意识都是有的,面上基本上看不出问题,所以我们派驻纪检开展监督执纪工作,只有先成为驻在单位的“业务能手”,才能发现问题,对症下药。”按照组长给我列的一串调查工作事项,我先后到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咨询体育类场馆出租(出借)有关规定;查找对外经营是属于国有资产处置还是服务采购,能否进入“平台”招投标的依据;对反映的有失公平条款咨询招标办的专业人士;将招投标的标书逐条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体育局近三年类似的出租经营的情况进行了了解。
这样边学边做边琢磨,相关事实的认定和定性很快清晰起来,我据此对该信访件提出了调查结果:一、这类体育场馆的出租经营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国有资产处置涵盖政府采购服务的行为,如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是可以进入市“平台”操作的;二、根据招投标有关法律规定,信访反映的条款确实有失公平,造成了投标单位明显偏差的情况。此外,我还发现了体育局机关没有相关处室对局系统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进行把控,易使国有资产管理出现“脱管”情况。组长看了调查报告后,点点头说:“调查意见有理有据,有点象样了。”紧接着,我们将调查意见向该单位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其进行了谈话提醒,责令该单位修改相关不合理条款并进市里的招标平台进行规范操作。尔后,纪检组又把这次在调查中发现的制度漏洞向局党委进行通报。局党委非常重视,经过党委会研究,明确局规划财务处承担局系统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把关。
从事派驻纪检工作两年来,我在不断提高自身纪检业务的同时,始终不放松对体育行业业务工作的学习,从“门外汉”逐步成为“熟练工”。这两年间,纪检组也根据体育局系统行业特点,把整治各单位的“惯性”思维作为“抓手”,纠正了一批不符合现今纪律要求的“老做法”,规范了局系统“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报告程序和监督机制,有效增强了体育人的“规矩”意识。(驻市体育局纪检组 余铮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