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后,引起了广大党员和群众的“史无前例”的关注和热议,特别是对《条例》中的一些新规定,网友们也从不同角度提出了问题。微信公众号“学思浅语”收集整理了大家提问比较集中的问题。
一部分问题已经得到了多种方式的权威解答,比如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在中纪委网站上做了在线访谈,法规室主任马森述回答了网友提问。网站《回复选登》栏目自19日起还推出了“‘两项法规’权威答疑”,陆续解答网友关注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新修订的两项法规,针对现阶段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要求转化为准则要求、纪律条文,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既树立了高标准、又规定了不可逾越的底线,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这些问题是大家提问最集中,也是最关心的问题,当然也是媒体关注的焦点,权威答疑一出,肯定吸引目光。
一条新闻换个抓眼球的标题,那点击量肯定上涨,但是,无论怎么修改标题,这个标题应该是准确的、无歧义的,特别是在对于如此重要的党内法规文件。
党员交通违法要撤职或开除?
中央纪委网站的原文标题是“一些交通违法行为是否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不少小编们改为“中纪委:党员交通违法要撤销党内职务或开除党籍”。这两个标题说的是一个意思吗?
请看原文——
根据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轻微,虽有罪但免于起诉和刑罚,或单处罚金的,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但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也属于犯罪,比如严重超员或者超速,对于这些行为是否也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一条文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根据该条的规定,不论何种犯罪行为,只要是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也就是说一些属于犯罪的交通违法行为,在检察院或法院作出决定或有罪判决的,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哪些的交通违法行为属于犯罪?
交通违法行为是指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交通管理规章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样的说法合适吗?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开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速,这与普通的开私车超速是一个概念吗?断章取义,误导群众不好。
不能花钱买车买表?
中纪委网站发布的信息标题是“生活奢靡和贪图享乐怎么理解”。
但不少媒体的标题和报道内容没有完全依照原文的涵义,表达得过于简省。
原文是这样的——
主持人:《条例》当中的第126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我们很想请您来解读一下,“生活奢靡”和“贪图享乐”的定义是什么?比如说,有党员或者领导干部用自己家的合法收入来购买豪车或者名表,如果有这样的行为会不会被群众举报,会不会受到处分?
张军:《条例》第126条规定了党员在生活中陷入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其中,“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恰如广大群众批评的那种土豪气。这些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也破坏了群众心目中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良好形象。
所谓“不良影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和群众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行为,是指用自己的钱进行高标准或者挥霍性的消费。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下,靠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的党员、干部,生活过得好一点,群众完全能理解,但是过分奢靡,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的,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
条例规定的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是挥金如土,明显超过当地正常消费水平,挥霍性的消费,要根据当地情况、风俗习惯以及群众的反映来综合考虑,不是简简单单一句“行”或者“不行”就算回答完了的。
如果当地经济水平发达,一位干部家境殷实,带了块稍微上档次的手表,开了一辆好一点的车,能说是生活奢靡、追求低级趣味吗?可如果当地并不富裕,这位干部的合法收入也不足以负担几十万的名表,上百万的好车,这样的干部不受纪律约束,老百姓能答应吗?
尚俭戒奢当然需要,但是鼓励诚实劳动、勤劳致富没有问题,不然我们还要改革开放干嘛?行端影直的富裕党员,过得好一点,难道百姓会容不下吗?老百姓要的是德才兼备、为民办事、带领大家致富的好官,并不是只要一个碌碌无为、破衣褴褛的乞丐官。
“标准”的问题
很多网友也在问,“不良影响”、“明显超出”、“情节严重”这些标准怎么把握,为何不能明确写出。
其实,翻开刑法,也会发现大量的这类语言。国家法律也好,党纪处分条例也好,规范性文件,都是对众多具体的违法或违纪行为归纳、总结后作出的一般的、抽象的规定,留有弹性的约束张力。
具体到每一个案例,如何适用法律,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如何适用党纪,也将是执纪量纪机关的“自由裁量”。这种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也必须在总的立法原则、立规原则指导下进行,确保个案的公正。
随着不久将会出来的党纪处分条例的释义和学习辅导,这些问题都会有更深入细致和清晰的解读。同时,地方纪委在实践中也一定会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风序良俗、群众意见等综合考量。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在总则第四条特别明确了党纪处分工作五条原则,包括“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执纪实践中,并非只要违反党的纪律,就一律必须“绳之以纪”,而应“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这也是要在具体执纪过程中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打“组合拳”,从而避免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结果。
那些只属于一般、轻微违纪,这种行为也要有人问、组织也要管,使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是对大多数违纪党员所适用的处理方式,对那些严重违纪的重处分、降职降级的成为少数,那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极少数。
立规易,执纪难。
执行好这两部重要党内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努力,同样离不开各位小伙伴的支持、群众的监督,欢迎来自大家的监督、关注,促进纪检机关把两项法规严肃贯彻落实执行好。
也恳切希望更多的小伙伴能够多读读法规原文,多看看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上原汁原味的解读,恳请更多的媒体小伙伴多支持,多理解,帮助中纪委正确、严谨的宣传好这两部重要的党内法规。(来源:微信公众号“学思浅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