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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察局制定出台《关于市本级纪检监察建议及监察决定办理程序的规定》
来源:市纪委审理室      发布时间:2014-11-08 10:43:14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市纪委监察局本级办理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的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纪律条例和法律法规,结合全市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市纪委监察局于6月14日制定出台《关于市本级纪检监建议及监察决定办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范围、条件以及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的使用、印发、督办等基本程序,同时对三种情况和四类建议在在履行相关手续和内部流程方面予以了特别规定。

  对三种情况在履行相关手续方面的特别规定:一是拟提出涉及市管领导干部纪律处分、问责、停止执行职务及其他组织处理的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的,一般应在提交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前,经市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审阅后,报告市委主要领导;涉及监察建议的,应同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二是拟作出涉及市管干部政纪处分监察决定的,应在提交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前,经市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同意,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市政府分管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三是涉及政府所属部门或下一级政府违法违纪的、部门或下一级政府领导人员撤职以上处分的、社会影响较大的和涉及境外的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属于重要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还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对四类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在内部流程上的特别规定: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承办室(厅)应在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和提交市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前移送审理室会审。具体为:对有严重违反纪律嫌疑的人员拟提出暂停执行职务、免职、调离岗位等组织措施的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的;对违反党纪和行政纪律,拟提出党纪处分纪律检查建议、政纪处分监察建议或作出政纪处分监察决定的;对违反纪律取得的财物,拟提出没收、收缴、追缴或责令退赔的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或作出相关监察决定的;市纪委监察局领导交办审理室审核的其他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