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来信,就是通过信件将信访举报材料邮寄到纪检监察机关。
电话,就是拨打纪检监察系统的12388统一举报电话反映问题。
(三)工作流程
受理登记: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二、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程序
依照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独立行使检查权、监察权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党规党纪和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依靠党组织,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维护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以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合法。
受理:接受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进行了解、核实。
审理:对经过立案审查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案件,在审查调查结束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四、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