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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思考|10个案例告诉你村干部最容易犯什么错!
来源:反腐前沿      发布时间:2016-02-24 17:07:05

【编者按】2016年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明确: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对基层贪腐以及执法不公等问题,要认真纠正和严肃查处。而在大量农村基层的案例中,腐败者们有很多共性,甚至是犯了“一样的错”。“我只是农民,又不是国家干部”、“我只是做了点假账,村里又没损失,甚至还得到更多赔偿”……正是这些错误的心理认知,“诱使”农村基层干部一步步滑入违纪违法的深渊。


“我是农民,不是政府人员,犯了错顶多不当村组干部”

案例: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年初期间,袁某某(某村党委书记、经济合作社主任)伙同胡某某(村民小组长),经事前商量,以伪造工程款领条和车队账本的手段,从某街道办事处以支付土方回填工程车运费及铲车费等工程开支的名义,骗取并私分精品线-围墙工程款8万余元。

提醒:本案中,袁、胡2人作为村组干部,协助某街道办事处实施精品线--围墙、排水零星工程,他们的行为属于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工程款,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构成贪污罪。


“别人吃肉我喝汤,我捞点小钱,村里也没损失 ”  

案例:2013年底至2014年4月初,柴某某(某村党总支书记、经济合作社主任),伙同郎某某(村委会主任),利用其二人的职务便利,共同收受该村建设安置房一期工程包工头张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期间,柴某某、郎某某二人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在该村中心村建设安置房一期工程的工程发包、工程质量管理、工程款结算以及工程验收等方面给予了行贿人以关照。

提醒:本案中柴某某和郎某某收的是包工头的钱,表面上来看,他们的行为没有给村里带来任何损失,但就在这过程中,行贿人自以为在村里已经打点过了,在施工中就偷工减料,最后被村民举报导致案发。有没有给村集体造成损失、村民有没有意见并不是受贿错误的定性标准,只要职务行为被金钱收买,就有可能构成受贿罪。


“村里的钱暂时掉头用一下,不会有事,最多按银行利率出点利息  ”

案例:2012年9月3日,何某某(某村村委会主任)伙同陈某某(某村报账员)等人,利用职务便利,未经村两委会讨论,擅自挪用村集体资金20万元,用于何某某银行贷款转贷,之后,何某某通过现金的方式将被挪用的该20万元归还村报账员陈某某,由陈某某存入村集体账户。 

提醒:无论是公款还是村集体资金,都是不能随意借用,挪用用于经营活动或超过一定的时间就有可能构成违纪。另外,如果拿了国家或者集体的钱,不打算还的,那么就可能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我都把钱退出来了,就没事了,顶多挨个批评教育”

案例:2014年1月,盛某某(某村报账员)利用职务便利以该村低产田改造项目和误工工资等名义,从村集体资金中套取现金18万余元,其中11万余元用于支付该村2013年开支,余款7万余元以还需支付其他费用为名占为己有。2014年3月,经济审计中发现该村存在低产田改造项目重复报账的问题,2015年4月10日盛某某将非法占有的款项退还至村集体账户。

提醒:有些案件中,收好处人在听到风声后主动将贪污(侵占)的款项退回公家(集体)账户,或将收受的财物退还给行贿人,企图以此掩盖贪污(侵占)、受贿的事实。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若是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本案中盛某某正是在得知与自己的事有败露的可能,才向将款项退回集体账户,这一行为并不能掩盖侵占的事实,依然要党纪国法的处理。


“我们是出了钱的,从中赚取一点差价是市场行为 ”

案例:2008年3月,胡某某(某村党支部书记)和胡某某(村委会主任)两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垫资25万余元,回购了华光潭水库移民指挥部征用的该村29.92亩土地。2009年10月,其两人利用职务便利,未经村集体讨论,擅自以38万元的价格将该地块转让给杭州浙西大峡谷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并将所获差价10万余元予以侵占私分。

提醒:所谓市场行为的实质是平等主体间的交易,本案中看似通过“回购”、“转让”的一般民事行为,而取得了收益,但是,其两人之所以能顺利“回购”和“转让”,正是因为利用他们村干部的职务便利,其本质是一种侵占的行为。


“写有借条、收条,不能说我是受贿”

案例:2009年上半年,张某某(某镇副镇长)收受李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在锦城街道东门新村环东2路25号置换地基使用权及征收横潭村一宗5亩左右土地上对李某某予以关照。2010年底,张某某在临安市昌化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成功竞拍到昌化沿溪两岸62余亩土地事宜上给予关照,后于2011年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 张某某在收受上述两笔钱后,都由行贿人向张某某出具了已经还清借款的收条。

提醒:有的人以为写了借条或者收条,就能以借款的名义掩盖受贿事实。其实法律对以借款为名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如何认定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我们会综合借款事由、有无归还的意思等等因素来判断。所以通过写借条、收条来掩盖受贿的事实,并不能逃脱党纪的制裁。


“收钱办事是违纪,事后感谢是人情”

案例:2009年4月,在镇政府实施污水处理管网工程项目过程中,包工头张某某为承接工程,通过他人联系梁某某(某镇党委委员),让梁某某在工程承接上予以关照。而后,梁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变更招投标形式、向评标人员打招呼等方式,帮助张某某承包工程。事后,梁某某收受张某某给予的“感谢费”5万元。

提醒:“职务之便”、“谋取利益”、“收受钱物”是受贿错误的构成要件。有些党员干部在事前行贿面前尚能保持警惕,但拒腐防变意志薄弱者,往往经不住“事后感谢”的诱惑,成为“事后感谢”的俘虏。事实上,事前伸手要和事后被感谢没有本质的区别,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对于村干部来说,要堵“前门”更要防“后门”,一定要把不该要的“感谢”拒之门外。


“我为村里出工出力,从中拿点钱算劳务费 ”

案例:2011年,杭州某公司为在某村清淤采沙工程顺利进行,提出以所谓“工资”形式送给俞某(某村村民小组长)和蔡某(某村村民小组长)等五人,每人每年3万元好处费,约定支付三年。后五人分别预领了第一年的“工资”3万元,并利用担任小组长的职务便利在事后协助该公司实施工程测标、划地界及对闹事村民进行劝说工作。 

提醒:有些人觉得当村干部报酬不多,仅靠这点补助难以养家糊口,而他们为村里事情忙前跑后,一心扑在工作上,从中拿一点好处,是劳务费、辛苦钱、劳动报酬,没好处凭什么要为村里这么辛苦出力?就是这种没好处不办事,办事要有回报的心理,最终导致自己滑向犯罪深渊。作为村干部必须明确:你有履行职责的义务,没有捞得好处的权利。


“我是为了公家的事能尽快完成,没有收取好处就不是违纪”

案例:2013年10月,叶某某(某村村主任)为推进本村“三改一拆”中,在陆某某户现场测量过程中,将部分围墙和附房建筑物面积以两层计算,导致虚报拆除面积共346平方米;在高某某户现场测量过程中,测量皮尺的一端由高某某自行拉住,导致测量面积比实际多出48平方米。结果导致政府专项资金流失,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提醒:在查办一些失渎职案件时,不时听到这样一种声音,即认为当事人是“好心”办了坏事,没有收钱,或者没有把钱揣进自家腰包,不贪不占,都是为了工作,怎么会算违纪。作为村干部,首先要充分了解自身的职责和权限所在,行使职权必须在相应的党纪国法内进行,对于违纪行为绝不能以“好心”为由来推脱责任。


“我对村里的贡献很大,功过可以相抵”

案例:在某一村干部法院开庭审理当中,村干部家属会同律师捧来一大摞荣誉证书,声言该村干部过去为村里发展作出过较大成绩贡献,功劳很大,意即能否以功抵过,从轻发落。

提醒:办案中经常会碰到类似的情况,村干部犯法,村民会说他对村里贡献很大,农村建设还需要他等等,但是人情不等于党纪,你利用了手中的权力,拿了不该拿的钱,不论你过去贡献有多大,威望有多高,都不能拿来与违纪行为相抵。(朱诗意  周洪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