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4日,萧山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萧山区南阳街道原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高剑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萧山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高剑飞开除党籍处分;经萧山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经区政府批准,给予高剑飞行政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