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江舟于1998年10月至2009年2月,在担任萧山区第五人民医院院长、第二人民医院院长、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器械购买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个体建筑包工头贺某某、洪某某等人和医疗器械供应商张某某、罗某及医院职工何某某所送的银行存单、现金、银行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多万元。2010年5月,张江舟受到开除党籍和公职处分,并被司法机关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