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如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1、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2、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3、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4、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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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杭州市纪委信访室 发布时间: 200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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