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举、控告人在检举、控告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1)对党员、党组织或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章、党纪或政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提出检举、控告后,在一定限期内得不到答复,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3)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案情有关或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4)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它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5)因进行检举、控告,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2、检举、控告人在检举、控告活动中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对所检举、控告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 。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2)检举、控告人必须遵守控告工作的有关规定 ,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必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3)检举、控告人必须接受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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