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纪委出台“十条禁令”  
 

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纪委出台“十条禁令”,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十条禁令”是:1、严禁私自对任何党员、组织和单位实施检查、调查、询问及查阅账册和档案资料,或在办案中擅自转移及改变调查对象、终止或延伸调查。2、严禁越权办案及擅自对被调查人员实施“两规”、“两指”及任何强制性措施。3、严禁借办案之机拉关系、送人情,或为当事人说情开脱,或受他人支使而有意对涉案人员打击报复甚至迫害。4、严禁在办案中诱供、骗供、逼供、变相体罚、侮辱人格,或借机通风报信、泄露机密及出卖组织或其他办案人员。5、严禁在执行公务或查办案件中以纪检监察机关及纪检监察干部的名义到单位或企业借用财物、车辆及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或为个人及亲友办理人事等事宜。6、严禁打着纪检监察机关或领导旗号办私事,或以纪检监察干部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7、严禁动用案件查处中所扣留、没收的各种款项和物品。8、严禁在执行公务或查办案件中接受涉案单位或人员的宴请、馈赠及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9、严禁酗酒和工作中饮酒。10、严禁传播流言蜚语,散布消极言论及参与任何形式的非组织活动。

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姜瑞峰介绍说,“十条禁令”是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关于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要求,针对纪检监察工作实际而制定的。

石家庄市纪委在新闻媒体公布了“十条禁令”,并诚请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和纪检监察干部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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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2004年6月2日) 发布时间: 200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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