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惩治职务犯罪注重立法  
 

印度是世界上腐败问题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为了惩治腐败,印度通过不断的探索,在立法上作出了积极的动作,尤其以1964年制定的《中央文官行为准则》和《1988年防止腐败法》这两部廉政法规为代表。

但是,在法律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印度却依然没有摆脱职务犯罪的困扰。许多高官腐败案件被不断揭露出来,如印度国防部要员受贿案,印度国家银行副执行经理哈马尼骗取巨款炒卖股票案,非法套汇的核心人物杰恩向高层官员提供回扣案等。特别是杰恩向高层官员提供回扣一案,涉及的官员数量更多。1991年,印度中央调查局搜查获取的记事簿上,清楚地记载了杰恩和他的3个兄弟经营的公司向36名政界要员提供回扣的名单、数目和日期,其中涉及了人力资源开发部内阁部长、水力资源和议会事务部内阁部长、农业部内阁部长等政府要员。以此为线索,中央调查局在后来的调查中发现,前总理拉奥于1992年7月收受了杰恩兄弟3000万卢比。这直接导致了拉奥辞职。但是一直到2000年10月12日,拉奥才被印度特别法庭判处三年监禁。这使拉奥成为印度第一位锒铛入狱的前总理。但是,2002年3月15日,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又撤销了2000年10月对拉奥的判决。

尽管法律的执行不尽如人意,但是,印度细致详尽的预防官员犯罪的法律制度还是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1988年防止腐败法》将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界定为公务员,并采取广义的含义,将公务规定为一切执行与国家、公众和团体有利害关系的职务,从事这种职务的人员就是公务员。只要其实际上具有公务员地位,都属于防止腐败法的调整范围。对行贿人,《1988年防止腐败法》适用了证据豁免的规则,规定在审理公务员腐败案件时,如果行贿人供认他送给该公务员合法报酬之外的酬金或贵重物品,法庭不得因其供词对其提出起诉。《中央文官行为准则》对公务员的相关行为规定得更加严密,涉及公务员从政和参加选举、参加社会团体、示威游行、未经授权的信息传递、赞助、接受礼品、个人经商或兼职、财产申报、投资和借贷、长期负债、饮酒和吸毒等方面。

启示:加强立法。预防职务犯罪并非一项单一的工作,它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近几年来,许多省市纷纷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加大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在以后的工作中,一方面可以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整个国家的立法体系,通盘考虑;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应尽快通过有关立法,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原则、范围、工作重点、程序建议、职责等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尽快做好《职务犯罪预防法》的论证;同时,加强部门、行业法规等有关预防职务犯罪内容的修订,通过立法,使公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形成以基本法为主干,专门法、部门法为补充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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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 200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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