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雇员道德行为有“准则”  
 

近20年来,世界上许多国家相继制定了政府官员道德行为准则,即廉政准则。廉政准则将官员的行为标准法律化、条文化,从而使官员的道德规范不再仅仅依靠社会舆论以及本人的信念来维持,而是靠国家法律的权威性来保证。纵观世界各国腐败现象,其突出特点是以权谋私,因此,廉政立法也是围绕防止官员以职权捞取不正当和非法的利益,划出了一条是与非的界限。

20世纪90年代以前,美国没有一部完整的廉政法规。有关规范政府官员行为的规定分散于二十几部法律法规之中,政府各部门还可根据本部门特点规定自己的行为准则。政府道德署从联邦管理和人事署独立后,于1992年颁布了《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这是一部跨部门的法规,联邦政府所有官员和雇员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准则》共分8章,规定得非常详细,并附有大量实例,帮助区分是非。


关于礼品的限制


限制政府官员接受他人送给的礼品与馈赠,是各国廉政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准则》第二、三章就此作出了详细规定,分外来的礼品和雇员之间的礼品两种情况。政府雇员不得索取或接收来自于被禁止的或因职位而送的礼品,不能因接受礼品而给人们留下以权谋私的印象,并规定了不能接受的礼品和允许接受的礼品种类。


关于公正履行职责


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是对政府雇员的基本要求。《准则》第四章规定,政府雇员在履行公务时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产生有失公正履职的境况。“政府官员不应参与涉及己方的某事项,如果他知道该事项可能会影响其家庭某一位成员的经济利益,或者他知道所涉及的某人与他有利害关系且在该事项中代表一方,或者他确定有关知情者会对他处理该事项的公正性产生疑问”。

当一个政府雇员参与涉及本人或亲属经济利益的事项时,其处理事项的公正性自然会遭到怀疑。《准则》进一步阐明了政府雇员应当回避的事项。并规定,如果一名雇员在为联邦政府服务之前曾从其原雇主那里得到过额外收入,他就没有资格参与涉及那位雇主的事项。额外收入指超过一万美元的现金或投资利益。


关于滥用职权


《准则》第七章规定了联邦雇员如何正确使用自己的职权、非公开信息、政府财产以及公务时间。雇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亲友谋私利,不允许在与非政府公务人员的交往或在特许某种产品生产、服务等过程中捞取好处。禁止雇员从事非公开信息的有偿交易,或利用它们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雇员在办公时间内应勤勤恳恳履行职务,不能鼓动、指示、强迫或要求他人或下级从事公务以外或法律法规不允许的活动。

《准则》还对利益冲突、求职以及公务以外的活动等事项作了详细规定。如,总统任命担任非永久性职务的雇员,在外兼职或从事活动不准领取任何经济补偿。任何政府雇员不准在涉及政府或与政府有直接关联的法庭诉讼中充当专家证人,除非获本单位领导或廉政官员的批准。此外,对应邀讲课、讲演、发表文章都有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美国在短短20多年间制定了许多廉政法律法规,形成了一套较完善的法规体系,有效地预防了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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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 200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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