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领域拒绝腐败--OECD部分成员国反贪倡廉做法一瞥  
 
    新闻背景:2002年11月19日至20日,公共领域反贪倡廉国际研讨会在贵州省贵阳市举行。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合作举办的第一次活动。来自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新加坡等国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部分省、市、区检察院的代表150人参加了会议。此次研讨会的主要内容有:国际反腐败战略以及地区反腐败战略;反腐败法律的实施;如何从体制建设、具体措施方面预防腐败;如何把先进的信息和通讯技术运用在反腐败斗争中等。笔者对新加坡腐败行为调查局局长蔡子益、韩国腐败防止委员会政策计划室室长金炅中的演讲进行了摘录,以飨读者。
抑制腐败靠政治意志---新加坡反腐经验谈
    新加坡腐败行为调查局局长蔡子益说,新加坡从一个腐败横行的国家转变为一个连续被独立调查机构认定的世界上腐败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关键就是抑制了腐败。
早在1960年,新加坡就建立起了强有力的反腐政策,当时政府在议会发表了如下声明:"政府决心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包括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来减少腐败的发生率,使对腐败的调查更为便捷,从而阻止易受影响的并严惩那些厚颜无耻的腐败分子。"
政治意志在长期和艰巨的反腐败道路上几乎就是一切。首先,政治意志为反腐工作提供基础。但是个人榜样的作用是很重要的,正是因为认识到这一点,新加坡政治领导们毫不畏惧地首先接受审查,树立个人表率形象,建立了打击腐败的道德权威。接着政府开始扫除所有障碍,强化了薄弱的法律体系,以便他们可以用来惩治腐败。他们动员公众、所有公职人员和所有国家工具,包括司法工具来打击腐败。
    受到政治大目标的激励后,新加坡政府建立了现在的腐败行为调查局(CPIB)。CPIB直接向总理汇报以防其他部门的干涉。由于具备这样的行动独立性,CPIB可以向部长们和一些顶级公职人员发起挑战。
    另外,只有"政治意志"才能建成庄严的大厦,在这个坚实的大厦中有三根柱子--"有效的反贪部门"、"有效的法律"和"有效的调整"。
    新加坡在过去40年左右根据这三根柱子的框架进行了反贪工作,它包括"有效透明的公益服务"、"反贿赂行动和增强企业诚信度",以及"支持公众参与"。三大支柱是OECD孕育的,而"政治意志",则是三大支柱的基石。
防范的力量不可小视---韩国用制度遏制腐败
    韩国一直到上世纪80年代后期,还是一个腐败频发的国家,自90年代起韩国为了对付腐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使腐败势头得到遏制,其中,韩国腐败防止委员会作出了不小的贡献。
韩国腐败防止委员会政策计划室室长金炅中说,1996年联合国全体会议的反腐败决议和1997年OECD防止行贿受贿协议的签订等国际性反腐败政策的推行,韩国积极参与。首先,1993年韩国实施了"金融实名制"。其次,利用反腐败优秀事例的电子网络系统等提高行政过程透明度,另外,通过各种立法,为反腐败政策的促进奠定基础。
    为实施OECD的防止行贿受贿协议,韩国制定了《国际经贸上对外国公务人员行贿禁止法》、《腐败防止法》、"腐败防止委员会"《金钱洗涤防止法》。这一系列法律和措施是为防止腐败而建立的社会基础设施,这些制度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特别是《腐败防止法》的制定和国家反腐败核心组织"腐败防止委员会"的设立,在综合系统地触动腐败问题上起了绝对的作用。
设立腐败防止委员会的意义是:国家集综合性与独立性于一体的反腐败核心组织,具有对高级公务人员和权力机关的控制和平衡的功能,引入了对内部举报者的保护和补偿制度等。
韩国腐败防止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第一,鼓励对公务人员腐败行为的告发和积极处理。
第二,改革不合理的制度和行政惯例。提高行政透明度,以科学系统的方式,改良诱发腐败的体系。
第三,反腐败教育、宣传和国际协作。把反腐败教育课程深入到各级学校、社会各级教育机构、公务人员教育机构中。
第四,制定公务人员行动纲领,设立伦理方面行为规范。
第五,反腐败政策和清廉度的评估。
第六,对有关防止腐败活动的非营利团体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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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 200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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