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防腐败--国外反腐败制度摘录  
 
活动记录制度
    这一制度为新加坡所创,它要求公职人员以书面形式记录下自己每天的公务活动及与公务有关的私人交往,尤其必须记下公务活动和私人交往中有违公职人员职业准则与道德、有违清廉为政宗旨的事项,作自我对照和供上级审查之用。新加坡的做法叫做"公务员日记制",政府每年给每个公务员一本日记簿,公务员每天记下按规定必须记录的自己的公私活动,然后由监督部门审查,若有隐瞒作假,即予处罚。这种官员活动记录制度看似平淡无奇,实际上却极具穿透力和震撼性,它将腐败与廉洁的问题,每天都真切地摆在每个人面前;它给有腐败之念的人施加双重压力;不仅腐败有罪,而且在作出了腐败之举后必须如实记下,否则就是罪上加罪。
礼品限制制度
    以送礼的方式行贿,以礼品买通权力,至今在世界各地仍然都可见到。为此,各国都对公职人员的礼品收受作出了相当严格的制度规定。美国对官员的礼品限制制度规定:政府工作人员不许要求或鼓励外国政府及其代理人赠送价值100美元以上的礼品,外国政府主动赠送的这类物品,个人应在60天内转交本人所在的政府部门。由于个人的成功或杰出成就为政府所承认而给予的奖品,也须得到本人所在机关的批准方可接受。司法部门可以对违反以上法律的政府工作人员在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另外,政府工作人员不能向上级官员赠送礼品,不能接受比他工资低的工作人员的礼品,违反这一法律者应开除其职务。
     就对违规收受礼品者的惩处来说,德国《刑法》的规定相当引人注目:公职人员私自接受礼品,要求或暗示对方送礼,即使未危及他所履行的公务,也构成谋取私利罪,如果索贿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则构成受贿罪。
责任连坐制度
    其基本内容为,其一,上级官员对于他直接管辖领导的下级官员的腐败行为以及其他为章法所不许的重大违规行为负有连带责任;其二,在选任官员时推荐官员人选的人,对其所推荐的官员所犯的腐败等重大违规行为负连带责任。这两类负有连带责任的官员在其连带对象遭受惩处时,也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这种处罚或记过罚俸,或降职调任,或免职不用,其中比较体面的做法是自贬请退、辞职。相比较而言,各国中以主动请辞的方式承担连坐责任的居多,有些国家则在规章中明确写有这样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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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摘自《检察日报》2002年12月24日 发布时间: 200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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