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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建立城镇居民医保试点一年多,已经惠及近150万“老幼病残”
杭州试点水平领先全省,门诊医疗费也纳入了保障范围
截至2007年10月底,杭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185747人,其中老年居民60295人,占32%;少儿125452人,占68%。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困难人员为3990人,占参保总人数的2.15%。
2007年底,杭州市又出台《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将门诊医疗费纳入城镇居民医保保障范围,少年儿童的筹资水平从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400元,政府补贴其中的250元;老年居民从每人每年450元提高到900元,政府补贴其中的500元。
记者从浙江省政府昨日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06年8月份我省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工作以来,已有147.8万老年人、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参保。在试点地区中,杭州市的城镇居民医保试点进展水平领先全省。
“人人病有所医”
至2006年底,我省享受医疗保险的总人数达到3660多万,其中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人数为760万,新农合人数2900多万。
然而,据统计,目前全省城镇大约有职工医保以外的居民近500万人,包括老年居民、未成年人、城镇非从业人员、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人。这些人员是医疗保障制度的盲区,特别是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城镇老年居民,他们要求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愿望十分强烈。
因此,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显得非常迫切和重要。与职工基本医保相比,城镇居民医保针对的对象,主要是“老幼病残”——也就是老年人、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建立城镇居民医保的目的,就是要真正实现医保制度全覆盖,不再遗留制度空白点,实现“人人病有所医”。
“保基本、保大病”
从实际情况来看,大病住院是影响参保对象基本生活,造成“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原因。因此,“保基本、保大病”成为城镇居民医保的重要原则,其重点是解决大病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另外,考虑面向的参保人员的经济能力,城镇居民医保筹资采用“低水平起步,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方式。据测算,目前城镇老年居民的筹资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
300元、少年儿童每人每年100元左右。公共财政的补贴按不低于总筹资的三分之一确定。杭州市财政的补贴水平已经超过总筹资的一半。
截至2007年10月底,全省开展试点工作的统筹地区共有41个,占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的55.4%,参保人数147.8万,占试点地区应参保人数的53.9%。大部分试点地区的参保人员已开始享受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保障待遇。
按照省政府的整体规划,2007年50%以上的统筹地区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2008年全省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到“十一五”末,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
“杭州举措省内首创”
“2007年底杭州市出台《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将门诊医疗费纳入城镇居民医保保障范围,门诊费用支付水平为50%左右,并相应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财政补贴标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黄亚萍在新闻发布会上说:“这一举措在省内各地市中属首创,说明杭州的试点水平在全省领先。”
记者从杭州市医保中心了解到,杭州市不仅是全省试点城市,还是国务院在2007年确定的79个试点城市之一。为了做好试点工作,杭州市早在2006年底前就出台了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和少年儿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两个试行办法,并分别在2007年4月1日和9月1日实施。
另外,杭州还把城镇非从业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专门制定了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低筹资、保大病、保当期”保障办法,还将抓紧研究大学生的医疗保障问题,从而基本实现医保体系全覆盖,让人人“病有所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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