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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9月1日起,杭州市再次调整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670元提高到7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5.7元提高到6.4元。这是本市自1994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第9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此前浙江省政府确定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50元、670元、620元、54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6.4元、5.7元、5.3元、4.6元四档。
杭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杭州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研究决定从2006年9月1日起,将杭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7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6.4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小时最低工资制度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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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
●2000年,杭州市(含萧山区、余杭区)、临安、富阳、建德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380元,桐庐、淳安为每人每月350元。
●2001年,杭州市区及县(市)境内的市属城镇企业职工,以及富阳市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40元;临安市、建德市、桐庐县和淳安县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10元。
●2003年,杭州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52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确定为4.7元。
●2004年,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从10月1日起执行62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提高到5.4元,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发放。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005年,从12月1日起,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由620元调整为6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5.4元调整为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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