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出台市纪委常委定期与下级党政领导谈话暂行办法
为保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央和省的规定,深圳市近日出台《关于实行市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和需要,市纪委常委要和下级党政主要领导分别进行定期谈话、任前谈话和诫勉谈话。此举是今年深圳市在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方面作出的新举措。
据了解,市纪委常委与下级党政主要领导谈话的对象包括各区区委书记、区长,市直各局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市属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和授权公司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定期谈话是指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其任期内进行的谈话,一般一年进行一次。谈话内容主要是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工作,了解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同时针对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党纪、政令,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正确行使权力等方面的情况,帮助谈话对象进行工作回顾,肯定成绩,总结经验,指出不足,并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提出要求,以利于共同做好反腐保廉工作。
任前谈话是指对新任的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在任职前进行的谈话,主要根据新任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对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特别是在带头执行并监督班子成员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对新任领导岗位在廉洁自律方面可能遇到的问题予以提醒,要求其加强预防和防范工作,从而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积极主动地抓好本单位(地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劝诫谈话是指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群众举报反映其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一般性问题,以及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的谈话。主要是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给予批评、提醒和警诫,提出严格要求,帮助其吸收教训,防微杜渐,促使其不犯错误。诫勉谈话可视情况责成被谈话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材料,或作出书面检查。
该暂行办法还对谈话权限、审批程序、责任分工、承办部门、汇总报告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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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特区报(2003-5-28)
发布时间:
200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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