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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及时掌握安全生产事故信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建立杭州市安全生产事故信息通报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安全生产事故信息通报网络。
各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生产事故在2小时内、一次死亡1—2人的重大生产事故在24小时内,必须用电话或传真等形式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同时向所在区、县(市)监察局通报。
区、县(市)监察局接到有关重特大生产事故信息通报后,立即用电话或传真等形式向市监察局报告。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发生重特大生产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监察局通报。
二、实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每月一报
各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做好每月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在次月5日前将统计月报及分析材料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所在区、县(市)监察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各区、县(市)及市级有关部门报送的生产事故统计月报和分析材料,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和整理分析,并于每月第7个工作日前将上月的统计结果和分析材料抄送市监察局。
各区、县(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向市监察局报送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月报和分析材料。
三、安全生产事故信息通报实施情况的督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之间要加强联系沟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执法监察。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及时、如实地报告本企业的伤亡事故;对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要依法查处。
各级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情况,依法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监察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不定期地对安全生产事故信息通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杭州市监察局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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