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纪委、监察局关于乡镇街道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绩效的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街道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科学评价乡镇、街道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实绩和效果,根据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基层信访举报工作的意见》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街道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绩效评价由各区、县(市)纪委、监察局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  乡镇、街道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绩效评价的内容是:

 

(一)领导对信访举报工作重视程度;


(二)信访干部队伍建设;


(三)信访举报工作规范情况;


(四)信访举报职能发挥情况;


(五)信访四项指标完成情况。


前款各项再细化成若干目(见附表)。


第四条  乡镇、街道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绩效评价采用百分制(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五条  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可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对信访举报工作绩效进行自我检查评价,逐项填写《杭州市乡镇街道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年度绩效评价表》,于当年1225日前报区、县(市)纪委、监察局信访室。


第六条  区、县(市)纪委、监察局在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自我检查评价基础上组织检查或者抽查,并据实作出评定,表彰先进,树立典型。


第七条  区、县(市)所辖直属单位纪委(纪检组)、监察室信访举报工作的绩效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纪委信访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杭州市乡镇街道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年度绩效评价表》


200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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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杭州市纪委信访室 发布时间: 200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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