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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街道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科学评价乡镇、街道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实绩和效果,根据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基层信访举报工作的意见》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街道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绩效评价由各区、县(市)纪委、监察局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 乡镇、街道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绩效评价的内容是:
(一)领导对信访举报工作重视程度;
(二)信访干部队伍建设;
(三)信访举报工作规范情况;
(四)信访举报职能发挥情况;
(五)信访四项指标完成情况。
前款各项再细化成若干目(见附表)。
第四条 乡镇、街道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绩效评价采用百分制(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五条 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可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对信访举报工作绩效进行自我检查评价,逐项填写《杭州市乡镇街道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年度绩效评价表》,于当年12月25日前报区、县(市)纪委、监察局信访室。
第六条 区、县(市)纪委、监察局在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自我检查评价基础上组织检查或者抽查,并据实作出评定,表彰先进,树立典型。
第七条 区、县(市)所辖直属单位纪委(纪检组)、监察室信访举报工作的绩效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纪委信访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杭州市乡镇街道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年度绩效评价表》
200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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