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市属企事业单位推行缴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  
 

杭价费[2000]092号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精神,为有效制止向企业乱收费,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决定在原试行缴费登记卡基础上,在全市市属企事业单位推行缴费登记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缴费登记卡的范围
实施缴费登记卡的范围为市属工业、商贸、城建、卫生等系统的企事业单位。缴费登记卡具体发放对象由市纪委、物价局、监察局会同市经委、贸办、建委、外经、卫生等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和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向实施缴费登记卡的企事业单位收费时,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缴费登记卡,否则,缴费单位有权拒缴。
    二、缴费登记卡的登记方法和要求
实施缴费登记卡的企事业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缴费时,凡是通过银行解交市财政预算外资金账户的收费,由实施缴费登记卡的企事业单位按登记卡的要求自行登记;凡是收费单位直接上门收费的(包括用支票形式解交的),执收单位必须按登记卡的规定栏目如实登记并签上收费人姓名。
按规定履行执收的行政事业单位在收费时,应该主动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开具缴费通知单,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
    三、缴费登记卡的监督和管理
市纪委、物价、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乱收费行为的监管力度,认真做好缴费登记卡的管理工作。在加强指导的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地上门检查缴费登记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在登记卡中反映出来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予以逐项界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企事业单位也可以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物价部门反映或投诉有关情况和问题。对违反规定向企业乱收费的,必须退还违规收取的全部金额,同时要追究执收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执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拒填登记卡的执收单位,将按《价格法》和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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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杭州市纪委纠风室 发布时间: 200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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