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4月3日印发)
根据中纪委六次全会关于要进一步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的要求,为更好地发挥信访举报的职能作用,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有效保障党员、监察对象的正当权利,决定建立本制度。 一、接待日期:每月10日(遇法定休息日顺延)。由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以上领导接待和受理群众来访举报和申诉。 二、接待地点:市纪委信访室、市人民政府监察举报中心接待室。 三、接待内容:主要受理党员、群众对党的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党员、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的申诉。 四、处理办法:领导接待日受理的信访举报问题,由负责接待的委、局领导督促市纪委信访室、市人民政府监察举报中心承办落实,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来访者反馈。 五、其他:对来访者及其反映的问题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保密;对举报有功者按规定给予奖励。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备注:接待地点为市政府大楼北群楼3楼31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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