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19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鼓励人民群众举报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积极性,强化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加大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向市纪委、监察局举报纪检监察对象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作出处理,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匿名举报,个人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举报,本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举报不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三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分别情况,给予以下奖励: 一、举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违法违纪行为,经查实后,根据举报线索所起的作用和涉案违法违纪金额的大小,在追回赃款赃物或挽回直接经济损失价值金额的5%以内给予奖励,奖金一般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举报非经济方面的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经查实后,根据案情严重程度和查处后的社会效果给予奖励,奖金一般最高不超过3000元。 三、举报涉税和走私、贩私等违法行为,经查实后,由税务、海关和工商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一般应在案件查结后三个月内办理。由市纪委信访室(市人民政府监察举报中心)提出奖励名单和档次,填写《举报奖励呈批表》,报市纪委、监察局领导批准。其中奖金额在500元(含)以下的,由市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批准,500元以上2000元(含)以下的,由市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批准,2000元以上的由市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领奖手续由市纪委信访室(市人民政府监察举报中心)负责办理。领奖人应凭个人有效证件领取,并在领奖凭证上签名盖章。 为保护举报人利益,举报奖励情况应予严格保密。领取奖金可以选择举报人认为安全、方便的地点。举报奖励审批材料和领奖凭证,由市纪委、监察局立卷归档。财务部门凭市纪委信访室(市人民政府监察举报中心)填写并经市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签批的用款证明单入帐。 第六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经费由市财政按年度拨款,在市纪委、监察局办案经费中专项列支。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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