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 查

      第二节 决 定

      第三节 执 行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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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 200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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